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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矿)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17:49:42 来源:吉木萨尔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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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                      

身份证号:332623******243551;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荷兰小镇******;

电话:131****0888。                      

2024年9月12日,你在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工业园区顺东环保北侧,未经批准,无证开采砂石料908.2立方米(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新疆伟顺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测绘认定,确定无证开砂石料方量为908.2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你单位的行为属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无证开采主体为陈*为当事人。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陈****无证开采的事实。

3、《测绘报告》1份,证明陈****无证开采砂石料908.2立方。

4、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矿产品认定材料1份,证明陈****违法开采矿产品复核意见以及开采方数。

5、现场照片2张,证明陈****无证开采砂石料的采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证开采的矿产品(现场未发现)和违法所得908.2m³×20元/m³=18164元;

    2、并处违法所得15%的罚款,即18164元×15%=2724.6元,两项合计20889元(贰万零捌佰捌拾玖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在发现违法之日起停止开采。

2、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哈斯铁尔 杨涛

电话:0994-6912158

地址:吉木萨尔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19室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