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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自然资罚(矿)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7-22 19:49:49 来源: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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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吉木萨尔县****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6762

住 址:吉木萨尔县吉木萨尔镇北庭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钢

身份证号:652327********0011

联系电话:139****4898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在吉木萨尔县新地乡水溪沟黑树窝子无证开采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26日,在吉木萨尔县新地乡水溪沟黑树窝子,未经批准,无证开采砂石料204.2m³(委托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确定市场价格为每立方米2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你单位的行为属无证开采矿产品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占地主体为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受委托人身份。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测绘报告》1份,证明无证开采违法事实和违法开采砂石料的数量。

3、《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无证开采砂石料的市场价格。

4、现场照片2张,证明无证开采的现场及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法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停止开采);

2、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现场未发现)和违法所得204.2m³×20元/m³=4084.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4084.00元×20%=816.8元,两项合计4901.00元(肆仟玖佰零壹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在发现违法之日起停止开采。

2、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哈斯铁尔 杨涛

电话:0994-6912158

地址:吉木萨尔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19室

                             


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