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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8-29 16:28:34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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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