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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25 17:11:39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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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