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