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实施依据: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计委令第27号,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