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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2025.11.10
发布时间:2025-11-10 17:40:55 来源: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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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吉木萨尔县城镇好爱家超市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82EDH8M郭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2025年2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投诉内容是吉木萨尔县城镇好爱家超市销售的一次性手套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城镇好爱家超市现场检查,检查初步认定该店销售的一次性手套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500元。
0.052025/4/32028/4/3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城镇小张子超市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B5CA8T周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25号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2025年4月20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出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木萨尔县城镇小张子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吉木萨尔县城镇小张子超市销售货架上摆放的广州白云山肇庆巧巧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白云山蛇油护手霜8瓶,使用期限是2025年4月1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还发现了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井尚美蛋白丝滑精油焗油膏4瓶,使用期限是2025年3月27日,均已超过使用期限。2. 该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过期产品(尚美蛋白丝滑精油焗油膏4瓶、白云山蛇油护手霜8瓶),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1000元。
0.22025/5/302028/5/30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城镇乐佳水果屋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7KU34J张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37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城镇乐佳水果屋进行检查时发现5种红酒各1瓶(总计5瓶)。加多宝6瓶,百事可乐罐装3罐,爽歪歪4罐,牛肉风味香肠12根,以上五种食品已过期。红乌苏啤酒4瓶,瓶盖未发现生产日期,瓶身发现有涂改的痕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罚款2000 元 (贰仟元整)。
0.22025/7/82028/7/8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城镇爱婴坊一分店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A00U66陈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40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期接到举报对吉木萨尔县城镇爱婴坊一分店检查时,发现:1在门口左手边墙上挂有营业执照,名称吉木萨尔县城镇爱婴坊一分店,经营者陈某某,注册日期:2016年06月17日。2.在进门第二排的货架下奶嘴区发现有:顶部为红色盒子,底部也为红色,底部红色上有贝亲母婴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北盈路405号,邮政编码:201700,销售与咨询:贝亲管理母婴,自然实感,货号:BA133,保质期:4年,检验合格。在红色底部有一黑色辨别真伪官方通报,在盒体的边上有二维码,在撕开后有一黑色的二维码和二十位数字。经营者陈某某在场,通过拨打400-820-3376的电话,输入了二十位数字14589.53947.01520.69685,接听电话内工作人员初步认定不是本公司的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后,对以上商品进行了扣押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违法金额735元,违法所得4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初次违法,供货商供货情况说明,能说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贝亲奶嘴BA131(3个月以上婴儿使用)1个、贝亲奶嘴BA132(6个月以上婴儿使用)5个、贝亲奶嘴BA133(九个月以上婴儿使用)1个,贝亲奶嘴纯白盒子(六个月以上婴儿使用)1个,合计8个。                                        
2、没收违法所得435元,罚款:1102.5元(按货值金额1.5倍进行处罚); 合计1537.5元。 
0.110252025/7/102028/7/10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城镇鸿辉商店 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NCQBXQ张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43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城镇鸿辉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1、在副食品区进门左手边靠墙位置发现有西域面匠荞麦挂面,净含量1千克,在包装的边侧标有2024年5月03日,保质期12个月,共有5包,均已超过保质期。2、发现中四哥麻辣油,净含量265ML,在背面有品名、执行标准,产地:安徽马鞍山,保质期:18个月,在旁边有黑色喷码为2023.04.05,共有4瓶均已超过保质期。3、在副食品区发现有嘉尔唯食用纯碱,净含量:80g,在包装背面有保质期:两年,在封口处有喷码2021.04.02,共有33袋,均已超过保质期。4、发现有西部双塔食用小苏打,净含量:50g,在背面有产品名称、配料,保质期:18个月,在包装正面的下方有黑色喷码为20221006,共有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5、在副食品区有嘉尔唯食用纯碱,净含量50g,在背面有保质期:两年,有黑色喷码为20191009的字样,共有5袋,已超过保质期。6、在第三排的货架上(从右至左)发现有铁观音茶叶,净含量:100克,保质期18个月,在包装的边上有黑色喷码为2023.05.04,共有6盒,均已超过保质期。7、在副食品区发现有王致和大块豆腐乳,净含量:340克,在瓶身的边上有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号,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瓶身瓶盖立面喷码,在瓶盖的边上立面有喷码为2023.04.24,共有2瓶。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220元,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的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查验供货商营业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积极配合,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300元,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罚款1000 元 (壹仟元整)。
0.12025/7/92028/7/9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吉康联销超市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C43M1X印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45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吉康联销超市日常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正在销售的牛二爺陈酿酒,由执法人员将“牛二爺陈”牌白酒的外观图片通过微信发给公司的维权人员,认定为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权商品。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现场下发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对侵权商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牛二爺”陈酿酒(500ml包装)58瓶;         
2、罚款1044元;     
0.10442025/7/82028/7/8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福之港名烟名酒商行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CP70RK5R陈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4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福之港名烟名酒商行检查时,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摆放的“清花汾泉”清花香型白酒,共11瓶。中国山西清花原浆,清香型白酒,8瓶,属于混淆产品,经营者无法提供以上商品的进货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后,对清花汾泉53%vol(500ml包装)11瓶、清花原浆53%vol(500ml包装)8瓶,实施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清花汾泉”“清花原浆”酒53%vol(500ml包装)合计19瓶;                           
2、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
0.252025/7/92028/7/9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二工镇永旭超市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8M0D60佘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51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吉木萨尔县二工镇永旭超市日常检查时在店内发现正在销售的超能运动衣物洗衣凝珠23盒、超能柔顺舒适洗衣凝珠22盒、超能植沐悦色凝珠12盒,以上3种产品已超过限用日期,违法经营额2754.2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后,对过期的3种超能洗衣凝珠总57盒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款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初次违法,且能够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供货情况说明,能说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超过失效日期的日用品,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能洗衣凝珠3种共57盒;         
3、罚款:货值金额2754.2的1.3倍3580.46元;
0.3580462025/7/82028/7/8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沄环养生服务店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EBWLDTN吴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43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吉木萨尔县沄环养生服务店给消费者提供的子.午.膏,共514袋,包装袋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需要标明的事项,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因为是赠品没有销售价,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视频、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扣押了以上商品,并向当事人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救济途径,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罚款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一)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无标签的子.午.膏514袋。 
3、罚款5000 元  (伍仟元整)。 
0.52025/8/182028/8/18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城镇永和兴超市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Q5J02L徐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81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吉木萨尔县城镇永和兴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销售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德国百帝王小麦黑啤酒4罐,有效期2025年2月1日。去骨凤爪2袋,生产日期2024年10月5日,保质期9个月。香与什锦泡菜3瓶,生产日期2024年5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豪品清香型铁观音茶叶6罐,生产日期2023年7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复合型水果罐头4瓶,生产日期2023年4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以上5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货值金额共42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过期食品的进货票据,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罚款2000 元 (贰仟元整)。
0.22025/8/272028/8/27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丁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DHIFBB2D丁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86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7月11日接到消费者投诉,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于2025年7月17日对吉木萨尔县丁家餐饮店进行现场核查,经过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同类羊头,已全部销售。吉木萨尔县丁家餐饮店经营者丁志荣承认消费者所投诉的麻辣羊头是本店的,而且确实存在未清理彻底,有杂物的事实,货值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形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 元 (贰仟元整)。   
0.22025/8/272028/8/27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街角百货商店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DAP4BT4U梁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88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木萨尔县街角百货商店进行检查。发现:1、在进门食品区的货架发现猫耳朵,在袋子上有标签,在标签上显示猫耳朵。配料表、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300g,产地:山东省临沂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37139800203,共3袋,每袋标价10元,共计30元。2、透明袋子装有油炸条,在袋身上有白色标签,标签上显示雪花条、配料表,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产地:河北好榜样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80g,每袋标价10元,共有2袋,共计20元。3、发现阮式兄弟熔岩面包肉松风味,净含量88克,在袋子背面标注有生产日期2025/04/02,保质期至:2025/08/12,共有2袋,每袋标价4元,共计8元。4、发现闽江桥小蛋仔蛋糕,配料表、生产日期:见封口标码打印,保质期120天,在封口处有黑色字体,喷码为:2025.04.05合格,已超过保质期,标价为一盒6元,共有2盒,共有12元。5、发现阮氏兄弟爱豆面包,净含量:100克,在面包正面有黑色喷码字样为生产日期:20250401,保质期120天,背面有食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见包装喷码、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共有2袋,每袋5元,共10元。6、发现骆驼情奶皮子粉,净含量400克,乌鲁木齐众和商联贸易有限公司,背面印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8个月,在袋子上方有喷码为:2024.01.31已超过保质期,每袋标价12元,共有5袋,共计60元。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的过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查验供货商营业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积极配合,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300元,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罚款1000 元 (壹仟元整)。 
0.12025/9/152028/9/15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辣妈商行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8E4LT52沈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89号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8月11日,接到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是吉木萨尔县辣妈商行购买到过期的洗发水。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嗨皮小屋牛奶美肌去角质啫喱1瓶,嗨皮小屋玫瑰嫩肤搓泥宝质啫喱1瓶,芬缇妮鎏金香氛沐浴露2瓶,蜂花蚕丝蛋白营养护发素1瓶,郁美净高级儿童霜1瓶,以上货值金额总78元,因未建立进货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者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验收记录,进货票据产品注册证,供货方资质备案信息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积极配合,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元。
以上两种违法行为罚款合计2000元(贰仟元)
0.22025/9/162028/9/16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陈某某


吉县市监处罚〔2025〕95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警务室工作人员,对吉木萨尔城南工业园区友好路2-4号院发生交易矛盾情况检查发现:院内停放的白色飞碟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新BNK629,车内有两卷废铜丝。现场有正在使用的大红鹰牌H-601称,有把黑色遥控器,现场由执法人员上称体重为110.2千克,用遥控器按一下显示为99.2千克,再按一下显示为88.2千克,第三次按一下显示77千克。经询问陈仲军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交易工具车和称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年9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能够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2.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称一台。 
12025/9/162028/9/16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新地乡惠萍商店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CXR2XJ曹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1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4月16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劲牌有限公司投诉,新地乡惠萍商店销售的酒类产品存在侵犯劲牌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海龙、再努然依法对位于吉木萨尔县新地乡东沟惠萍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中国劲健”在商标使用中意图混淆,易使得消费者误以为是“中国劲酒”,可能存在损害“劲”商标专利权人的“劲”牌商标专用权,遂将酒品照片使用微信发至商标权利人进行初步判定,回复内容为疑似侵权酒类,建议进一步核查处理。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13时,依法将涉案酒类予以扣押,现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县市监强制[2025]019号)。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酒品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上述酒品的进货票据及上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5年4月27日案件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白酒47瓶、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处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十四章第十二节“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同时具有其他从轻情形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给予其从轻处罚。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建议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白酒47瓶;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0.0752025/6/232028/6/23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卫霞烟酒超市 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95GC8T马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107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9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木萨尔县卫霞烟酒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在进门对面靠墙货架(调味品专区)发现,黄山毛峰茶叶1袋,净含量30克,每袋10元,生产标标准号:GB/T14456.2,生产商是黄山市歙县立龙土特产经营部,生产日期是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草原红太阳藤椒酸菜鱼调料,净含量350克,袋体背面标有生产日期是2024年7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标准代号GB31644,该商品共4袋,每袋12元。金骏眉茶叶,净含量50克,生产厂家南京碧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GB/T13738.2,共2袋,生产日期是2024年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每袋10元。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7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上述的过期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查验供货商营业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积极配合,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超过300元,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罚款1000 元 (壹仟元整)。
0.12025/11/32028/11/3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陈坛窖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83TKA19高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90号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8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是投诉人在吉木萨尔县陈坛窖百货商行购买到过期的阿道夫洗发水。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阿道夫轻柔丝滑洗发水1瓶,植萃精华护发素1瓶,阿道夫精油香护理专研(焗油宝)4瓶,蜂花蚕丝蛋白营养护发素1瓶,参零壹维生素E乳2瓶,以上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2、该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者当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验收记录,进货票据产品注册证,供货方资质备案信息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罚款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能积极配合,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货值金额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你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商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元。
0.22025/9/162028/9/16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
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徐元春商店个体工商户92652327MA77AENU0M徐某某吉县市监处罚〔2025〕42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三台镇徐元春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北侧靠墙2层货架:摆放特曲纯粮酿造白酒共10瓶,瓶身正面写有特曲纯粮酿造100%字样,净含量:500ml,酒精度:50%v/v,瓶身标内标有,生产日期:1990年10月18日,生产批号:川粮726,瓶身背面写有特曲字样香型:浓香型,配料:水、高粱、大米、豌豆、糯米、玉米,执行标准:GB/T10781.1-89 (一级),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镇湾头村,生产日期及批号:见标标背面;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3日,该酒的生产日期为1990年10月18日,经与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核对初步认定该白酒不是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以上物品进行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罚款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假冒商品“特曲”白酒10瓶;2、罚款750元。0.0752025/7/182028/7/18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1652327MB1979038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