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2025年08月04日22时40分许,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G335线吉木萨尔县辖区3021公里路段巡逻时,发现哈某涉嫌酒后驾驶新A****0号小型轿车,民警依法对哈某进行酒精口吹检测,经检测哈某酒精口吹结果为17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吉木萨尔县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扣留哈某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