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新疆宏泰华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7mdnn64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矿用物资装备区3#楼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000型f8沥青站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1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4000型f8沥青站项目涉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董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9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王诗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9日),证明王诗海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份(2025年7月9日)、影像材料(照片说明)1份(2025年7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的4000型f8沥青站项目已建设贮存罐2个、搅拌设备1个、沥青加热罐6个、上料设备1座、下料设备1座、voc收集处理装置及烟筒各1座等设施,证明你单位4000型f8沥青站项目涉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5.你单位提供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2025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和吉木萨尔县同兴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你单位建设的4000型f8沥青站项目全部费用由吉木萨尔县同兴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垫付。
6.你单位提供的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建设的4000型f8沥青站项目已通过发改部门备案。
7.你单位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建设的4000型f8沥青站项目投资额为374万元。
8.你单位提供的单位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9日),证明你单位类型为微型企业。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4-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
修正裁量基准: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一般。罚款,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元(653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元(65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