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张xx | 自然人 | 吉农(防疫)罚〔2025〕3 号 | 张xx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尸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 罚款 | 0.3 | 0 | 2025/7/14 | 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 11652327MB1766980P |
2025年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7月24日)
发布时间:2025-07-24 10:29:43
来源: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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