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冯记如玉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7961P2Y
住所(住址):吉木萨尔县大有乡
经营者:冯某某
202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大有镇的吉木萨尔县冯记如玉商行检查时发现,正在经营销售的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分别是:小王子牌蛋黄派3包,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4年09月01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浙江小王子食品有限公司;米米佳牌雪饼1包,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17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者:新乡市米米佳食品有限公司;益达牌口香糖9个,净含量13.5克,生产日期2024年02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馋大嘴巴牌素鸡筋15包,净含量18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3日,保质期5个月,生产商:长沙市馋大嘴巴食品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照片。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冯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确认相关证据。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证索票不全。确认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61.5元。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店内4种28包(袋)食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1997年2月18日当事人经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吉木萨尔县冯记如玉商行从事经营食品,烟酒,还有日常生活用品零售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对食品定期查验制度,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下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冯记如玉商行进行检查,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冯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3.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分别制作了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确认。
4.2025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拍摄了现场检查照片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并制作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5.2025年6月16日,吉木萨尔县冯记如玉商行提供的部分食品的进货票证,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完全确定上述食品来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日,向当事人冯某某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5〕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小王子牌蛋黄派3包、米米佳牌雪饼1包、益达牌口香糖9个、馋大嘴巴牌素鸡筋15包;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