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木萨尔县万家电器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7D60M39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乌奇西路段正东综合楼门面
经营者:杨某某
2025年4月1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NO:2024X-J-JX05179、NO:2024X-J-JX05180),其中编号为NO:2024X-J-JX05179的检验报告显示吉木萨尔县万家电器经销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为节王、规格型号为JZT-ADDGA-2、生产日期为2024-3-28、生产单位为广东顺德节王厨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好老婆电器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果为初检0.21%,复检0.20%,技术要求为≤0.05%,依据《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编号为NO:2024X-J-JX05180的检验报告显示吉木萨尔县万家电器经销部销售的商标为节王、规格型号为JZT-ADDG2-1、生产日期为2024-3-28、生产单位为广东顺德节王厨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好老婆电器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果为初检0.13%,复检0.12%,技术要求为≤0.05%,依据《202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4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库房存放有规格型号为JZT-ADDG2-1、生产日期为2024-3-28机构抽检备样1台,规格型号为JZT-ADDGA-2、生产日期为2024-3-28机构抽检备样1台,执法人员对备样的2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2025年4月7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经销部负责人杨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初收到检验机构邮寄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包括休息日)未提出异议,被抽检的两款产品都是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的,各购进2台,规格型号为JZT-ADDGA-2、生产日期为2024-3-28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货价格是每台490元,销售价格是每台1100元,规格型号为JZT-ADDG2-1、生产日期为2024-3-28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货价格是每台370元,销售价格是每台690元,该店经营者索要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的CCC认证证书、检验报告。经核准,货值金额为1100元×2台+690元×2台=3580元(叁仟伍佰捌拾元),销售了各1台,销售成本为490元×1台+370元×1台=860元(捌佰陆拾元),销售金额为1100元×1台+690元×1台=1790元(壹仟柒佰玖拾元),违法所得为1790元-860元=930元(玖佰叁拾元)。
经查,吉木萨尔县万家电器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X-J-JX05179、NO:2024X-J-JX05180),证明 吉木萨尔县万家电器经销部销售的商标为节王、规格型号为JZT-ADDGA-2,生产日期为2024-3-28、生产单位为广东顺德节王厨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好老婆电器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商标为节王、规格型号为JZT-ADDG2-1、生产日期为2024-3-28、生产单位为广东顺德节王厨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好老婆电器有限公司)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现场笔录,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情况、经营者资质、供货商资质、库存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当时销售的两批次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步骤流程合规合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进货价格;进货数量;销售价格。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现场照片2张,证明 现场发现涉案产品的库存情况。
6.检验资质,证明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检验家用燃气灶具的能力。
7.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涉案产品相关中国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份共4页,证明 该店的进货查验情况。
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县市监强制〔2025〕16号)及财物清单(吉县市监物〔2025〕16号),证明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数量。
以上证据均由提供人签字(盖章)确认。
2025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5〕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能够索证,说明产品进货来源,产品除了被抽检的,其他产品尚未销售,经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尚未销售或已主动召回、追回售出的全部产品的;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有其他从轻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2台;
2、没收违法所得930元(玖佰叁拾元);
3、处货值金额1倍3580元(叁仟伍佰捌拾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4510元(肆仟伍佰壹拾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账号:30070101040004450;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