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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县市监处罚〔2025〕1 号(吉木萨尔县素颜美妆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5-01-30 18:53:13 来源: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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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素颜美妆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CNAA2L68

住所(住址):吉木萨尔县北庭佳苑 

经营者:王某

2025年1月2日,我局接到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转来检察意见书(吉县检刑行意〔2024〕46号),对吉木萨尔县素颜美妆工作室(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妨碍药品管理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要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提取复印了当事人涉嫌妨碍药品管理案(含扣押决定相关文书)证据材料。2025年1月3日,经当事人确认涉案物品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吉县市监强制〔2025〕1号)。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5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4年1月31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对吉木萨尔县北庭路素颜美妆工作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用于纹眉使用的“PROAEGIS”白色盒装疑似外敷药品34支,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用于给顾客纹眉使用,该产品具有缓解疼痛、麻醉皮肤的功效。上述产品无中文标签标识,经初步翻译,该产品具有麻醉的功效,上述产品初步判定为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县市监强制〔2024〕27号),并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在乌鲁木齐市红光山美博会花费500元购进“PROAEGIS”白色盒装疑似外敷产品50支“舒缓”,用于顾客纹眉毛时使用并收取费用,截至案发已使用16支,剩余34支被我局依法扣押,该产品外包装为白色纸质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批号、保质日期以及中文说明书等信息,每支“舒缓”特征为金属包装,白色瓶盖,瓶身上印有黄白相间英文字母“PROAEGIS”、“WALTER RITTERD、GMBH+CO”字样,在瓶身背面印有“J·G”英文字样,净含量10g/支,经乌鲁木齐市阳光九洲翻译有限公司翻译,内容为“PROAEGIS”纹眉膏,德国汉堡有限公司制造,用于完好皮肤,“J·G”一等品。经扫描瓶身二维码显示内容为:“正品授权请放心使用!建议零售价:68元。产品特性:适用于漂唇、纹眼线、纹身。操作方法!清洁部位,用热水清洗搓掉死皮将毛孔打开,敷一元硬币厚度,然后用保鲜膜压平包好。眉部敷25-30分钟,维持1-2小时,唇部敷20-30分钟维持1-2小时。纹身敷50-60分钟维持4-6按时,眼线敷20分钟维持1-2小时。为避免烧伤,超过30分钟应每5分钟询问客人的感受!用于二麻的时间不宜过长,三分钟就好。”

一、2024年2月7日,我局委托青岛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编号:A2240073494101001C)检测项目:利多卡因,普鲁卡因;检测结果为:利多卡因含量4.68×10;普鲁卡因未检出(<0.5);检测方法:参考畜肉中阿托品、山莨菪碱、东莨菪碱、普鲁卡因和利多卡因的测定BJS-201711。

二、2024年3月11日,经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案中“PROAEGIS”白色盒装疑似外敷产品为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并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将该案移送吉木萨尔县公安局。2024年3月21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三、2025年1月2日,我局接到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转来检察意见书(吉县检刑行意〔2024〕46号),对吉木萨尔县素颜美妆工作室涉嫌妨碍药品管理案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要求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经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7月在乌鲁木齐市红光山美博会花费500元购进“PROAEGIS”纹眉膏50支,用于顾客纹眉毛时使用并收取费用,截至案发已使用16支,剩余34支被我局依法扣押。我局在案件调查初期,将其中2支“PROAEGIS”纹眉膏送检消耗,剩余32支现已依法扣押。因纹眉膏收费已包含再纹眉项目当中,未单独收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经查阅相关资料,利多卡因、普鲁卡因及盐酸利多卡因、盐酸普鲁卡因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二部),类别为局麻药、抗心律失常药。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药品批准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在经营期间上述药品已服务的形式提供给客户使用,未单独销售,然后按照200元-300元收取费用,包含在纹眉费用里,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现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转来的《检察建议书》(吉县检刑行意〔2024〕46号)1份,证明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酌定不起诉,建议我局行政处罚的事实;

2.2025年1月3日,我局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县市监强制〔2025〕1号)1份,物品清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PROAEGIS”纹眉膏的数量及过程的事实;

3.2025年1月2日,调取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复印件1份,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月6日,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官网盐酸利多卡因成分类别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盐酸利多卡因类别为局麻药、抗心律失常药的事实;

5.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5年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

1.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使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使用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2.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该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PROAEGIS”纹眉膏32支,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PROAEGIS”纹眉膏32支;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