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木萨尔县家家购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327MABNUEK15C
住所(住址):吉木萨尔县城镇玫瑰香缇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某某
2024年10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吉木萨尔县家家购商行,在店内销售货架上的:1、苏尔达小磨香油1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5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9元。2、宋记春小磨芝麻香油2瓶,生产日期2022年8月1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瓶销售价9元,2瓶共计18元。3、香必居芥末油2瓶,生产日期2022年7月7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瓶销售价5元,2瓶共计10元。4、香必居麻辣油1瓶,生产日期2022年3月23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5元。5、香必居鲜花椒油5瓶,生产日期2023年1月8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瓶销售价5元,5瓶共计25元。6、易拉罐红乌苏啤酒10罐,生产日期2023年12月6日,保质期是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罐销售价6元,10瓶共计60元。7、豫新牌腐竹1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8日,保质期是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9元。8、攒劲西域火锅腐竹,生产日期2023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瑞海丰紫菜,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是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以上两种产品每袋销售价5元,5袋共计25元。9、盛华牌胎菊花2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3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包销售价10元,2包共计20元。10、胖子重庆火锅底料3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6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袋8元,3袋共计24元。11、麻辣空间火锅底料1袋,生产日期2022年9月24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22元。12、绿盛康蕨根粉2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31日,保质期是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袋销售价4元,2袋共计8元。13、湘湘人红薯粉条2包,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保质期是2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每袋销售价10元,2袋共计20元。以上所有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值25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家家购商行进行检查,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徐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事项。
3.2024年10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分别制作了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确认。
4.2024年10月3日,依法拍摄了过期食品照片,并制书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我局于2024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清查整改,货值金额不足300元,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因未能提供进货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规定建议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苏尔达小磨香油,宋记春小磨芝麻香油等1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银行营业部(户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