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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县市监处罚〔2024〕149号(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6 12:26:57 来源: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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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798181495P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十一区北庭路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能力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取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现场未见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25日之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调取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加盖CMA(中国计量认证)专用章和建设厅资质专用章的检测报告共计7份,均显示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2024年9月5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现场笔录。同日,对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蔺某某做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次是2018年7月4日取得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最新的资质证书是2024年8月26日取得证书,有效期至2030年8月25日。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24日之间承接的样品是由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了加盖CMA专用章和建设厅资质专用章。 

经查,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及第十三条第二款“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183102060017)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43101060146)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在2024年7月4日已过期,该公司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过期后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2.询问笔录,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已过期后,在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24日之间承接的样品由该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了加盖CMA专用章和建设厅资质专用章的检测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43101060146)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加盖CMA(中国计量认证)专用章和建设厅资质专用章的检测报告的检测报告共计7份,证明该公司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过期后开展了检验检测活动并向委托方出具了检测报告。

2024年9月30日,我局对吉木萨尔县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4〕1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8月26日办理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及第十三条第二款“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八章第六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验检测机构首次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2)责令改正,限期内积极改正的;(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4)有其他从轻情节的。给予(1)责令改正;(2)处9000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地址:老车站对面,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