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欧丝尚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KFB3D5T
住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北庭商贸城
2024年8月8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木萨尔县欧丝尚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营业场所摆放的:①“BONYHAiR染发霜”(生产商:广州邦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厂址:广州市白云区江商镇神山工业区振华北路83号,国妆特字G2017046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18,批号:BN52100019,限用日期:20240103),数量20支;②“水林雅·芳香炫彩染发膏”〔经销商广州水林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国妆特字G20120765,批号:20180806,保质期三年(限用期限:20210805)〕净含量100ml,数量10支;③“Danisi达尼丝染发膏”净含量95g(生产商:广州市恒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州白云区均禾街罗岗11社工业区自编号9号,国妆特字G20140051,批号:Z191104006,截止日期:2022.11.05)数量23支。以上三种特殊类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以上化妆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注册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下发并送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吉县市监强制〔2024〕138号)。本局2024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①“BONYHAiR染发霜”(批号:BN52100019,限用日期:20240103)20支;②“水林雅·芳香炫彩染发膏”〔批号:20180806,保质期三年(限用期限:20210805)〕10支;③“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批号:Z191104006,截止日期:2022.11.05)23支,来自同行徐国花处。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仍然使用。“BONYHAiR染发霜”数量20支,价格15元/支,使用一次收费60元,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60元;“水林雅·芳香炫彩染发膏”数量10支,价格20元/支,使用2次共收费80元。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80元;“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数量23支,价格20元/支,货值金额460元,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合计:960元,违法所得合计:1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木萨尔县欧丝尚理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合法资质及主体资格。
2.经营者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4.依法提取照片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BONYHAiR染发霜”进货票据1份。证明:对涉案同类产品“BONYHAiR染发霜”价格的认定。
6.扣押涉案产品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7.产品注册信息截图3张。证明:上述产品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数据信息一致。
8.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使用情况及价格的确认。
2024年8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4]138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9月6日收到当事人陈述申辩书,内容为:1.他第一次开店不懂,不小心店里有些过期的染膏,已经认识到错误;2.家庭条件不好,生意不好,希望罚款数额为800-1000元。2024年9月30日,经案审会讨论决定,不予采纳多少人陈述申辩建议。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BONYHAiR染发霜”等53支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2000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1000元罚款;
2.对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0元,没收:“BONYHAiR染发霜”20支,“水林雅·芳香炫彩染发膏10支,Danisi达尼丝染发膏23支,并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314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户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