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贾某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玫瑰香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15292598399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玫瑰香缇
2024年1月11日,我局收到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文书编号为:吉木萨尔县检刑行意〔2024〕7号。称在办理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发现。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贾丽敏行政处罚,现移送我单位处理,我局2024年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26日,当事人通过玛某某、张某的抖音了解到燃脂咖啡市场比较好,于是添加了张某的微信,当日向她订购了58包燃脂咖啡,计划用于销售,其中QFB(咖啡)18包,疆域魔力SO(咖啡)20包,仟丽·密咖(咖啡)20包。三种咖啡购进价格均为195元/包,购进咖啡共计11310元。其中QFB(咖啡)外包装标识为:“品名:Quick fat burning快速燃烧脂肪;配方:速溶咖啡、白砂糖;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部标识,包装背部标识显示2023年2月21日;保质期:24个月;产地:广东深圳;净含量:300g 10g*30袋。”;疆域魔力SO外包装标识为:“产品名称:疆域魔力SO;配料:植脂末、白砂糖、咖啡粉、食用香精;产品类型:固体饮料;执行标准:QB/T 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341039100037;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外包装,外包装显示2022年12月21日;保质期24个月;受托方:山东尚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50g 10g*25袋。”;仟丽·密咖(咖啡)外包装标识为:“品名:仟丽·密咖(风味固体饮料);配料:黑咖啡(巴西)、蜂蜜冻干粉、食用香精、抗结剂(0.2004);净含量:250g;规格10g*25包;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包装袋显示2022年11月6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3788100053;生产厂家:山东尚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6日凌晨,当事人通过微信陌生好友了解到销售的上述咖啡质量存在问题,当日带所有产品到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自首说明情况。通过快检,三种产品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0年10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停止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文件中指出,经过临床研究,结果显示使用西布曲明可增加受试者严重心血管风险。现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23年3月28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在当事人家里扣押QFB(咖啡)3包;疆域魔力SO(咖啡)9包;仟丽·蜜咖12包。2023年5月15日,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将上述三种咖啡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3年6月5日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报告编号分别为:A2230241182101001C、A2230241182101002C、A2230241182101003C,检测结论均为:“该样品检出西部曲名成分”。
截止到案发之日,当事人一共购进58包咖啡,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线上发朋友圈宣传、线下朋友介绍两种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均为398元/包,共计销售26包,自己喝掉3包,5包咖啡作为赠品,24包被扣押,货值金额共计21890元(55包×398元/包),违法所得共计5278元[(398元/包-195元/包)×26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一份,文书编号为:吉木萨尔县检刑行意〔2024〕7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2.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2份,消费者询问笔录9份,微信电子取证材料47份,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咖啡的事实。
3.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大队制作的扣押笔录1份,证明扣押咖啡的数量及事实。
4.检测报告3份、检验人员及检验机构相关资质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咖啡中检测出西布曲明。
5.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4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4〕11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咖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作出没收用于销售的减肥咖啡22包、74小袋,处罚款32835元的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咖啡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整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8元的处罚。
当事人销售上述咖啡的行为,因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陈述事实清楚,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上述咖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78元,用于销售的减肥咖啡共计22包、74小袋。
2、处罚款32835元(货值金额1.5倍)。以上罚没合计3811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账号:,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