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吉木萨尔县痘医生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J5XJ482
住所(住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城巷以西上海花园小区
经营者:王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5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痘医生美容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摆放的“瑾玉佳仁藏御精华套”,套盒装有“瑾玉佳仁草本调理油”和“瑾玉佳仁草本调理膏”2种产品,其中“瑾玉佳仁草本调理油”净含量5mlx8瓶,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 2021542553,“瑾玉佳仁草本调理膏”净含量:100g,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542561,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戈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61,生产批号:23C17001,限用日期:20260316,数量28盒。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该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及验收记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吉木萨尔县痘医生美容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提取照片4张,并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吉县市监限提[2024]3号),要求3日内提供批号为23C17001“瑾玉佳仁藏御精华套”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局领导批准,2024年1月8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9日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1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购进“瑾玉佳仁藏御精华套”30盒,打开2盒自用,剩28盒,未销售,销售价559元/盒,货值金额16770元。购进该批化妆品时未索证索票、无验收记录,2024年1月5日下发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3日后当事人提交批号为23C17001“瑾玉佳仁藏御精华套”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产品备案信息复印件各1份,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与该批次产品不符。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合法资质及主体资格。
2.经营者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建立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以及涉案产品购进销售数量及价格的确认。
5.产品供货企业营业执照、发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产品备案信息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进货渠道合法性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2024年2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4]3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结合《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项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进行索证索票,不具备索证索票齐全的条件,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罚款200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吉木萨尔县农业银行(户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账号:;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