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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县市监处罚〔2023〕189 号(吉木萨尔县城镇德誉商店)
发布时间:2024-02-25 19:13:44 来源: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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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城镇德誉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327MA778W6K94

住所(住址): 吉木萨尔县盛世嘉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12315匿名举报材料,反映“吉木萨尔县城镇德誉商店出售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只发现了2瓶过期饮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2023年12月13日,我局再次接到12315匿名举报材料,反映“吉木萨尔县城镇德誉商店出售过期食品”,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核查,发现店内销售有11种过期食品和2盒无标识标签茶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内11种食品和2盒茶叶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经查,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导致销售的11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销售的2盒无标识标签和合法来源凭证。当事人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11个品种43个单位,案值215元;销售无标识标签茶叶2盒,案值128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明:(1)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2)当事人销售无标识标签茶叶的行为。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1)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茶叶无标识标签;(2)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主体;(3)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4)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数量、金额的确认。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和无标识标签茶叶进行拍照,并制作了书证,证明:(1)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过期食品的外观标识;(2)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无标识标签茶叶的外观。

证据(四):新疆市场监管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1)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2)当事人销售无标识标签茶叶的行为。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审委员会意见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告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八)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过期食品和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能确定涉案食品的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按规定开展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以及《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3项的适用条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八)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1个品种43个单位;

2、没收无标识标签的茶叶2盒;

3、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4、对销售无标识标签的茶叶行为罚款5000元。

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地址:北庭路34号,账号:;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