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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县市监处罚〔2023〕202号(吉木萨尔县信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25 19:11:44 来源: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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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信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0577267770

住所(住址):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栗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涉嫌违法线索(编号:13271847)。当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综合服务区综合大楼4楼的吉木萨尔县信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内容表示认可,该广告为吉木萨尔县信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经请示局长,于当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未载明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作为甲方,吉木萨尔县光迅传媒广告部作为乙方,签订了吉木萨尔县天景学府小区广告发布合同。在吉木萨尔县全域公交站台共计28块广告位打广告,因当时发布广告时有3个公交站台的广告位没有建成,所以只打了25个广告位,租金为每年55000元;其内容为“天景学府精工好房昌建匠造2023再起第四城国投信誉昌建品牌,美好筑家有保障,17年深耕吉县,更懂你国投集团昌建集团实力担当交付在即6月入住售房热线0994-6922006/6922009”该广告内容均未标明销售许可证书号。截止发案,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木萨尔县信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栗某某的合法身份及蒙某的受委托人身份;

3.昌吉回族自治州广告监测平台涉嫌违法线索(编号:13271847)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销售许可证书号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吉木萨尔县天景学府小区广告发布合同1份、吉木萨尔光迅传媒广告媒体报价单1份、广告位租赁合同1份、天景学府2023年2月至3月广告费用清单1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来源及广告费费用。

5.昌吉州广告监测平台推送涉嫌违法线索文书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涉嫌违法线索被州局推送的事实。

2024年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3〕202号),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依法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对本局认定的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发布未载明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被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违法线索形式推送,并经查证属实,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半年以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原则上不得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