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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县市监处罚〔2023〕128号(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25 19:09:59 来源: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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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27MA7927DF37

住所(住址): 吉木萨尔县西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季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0月18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物业办公室电费收缴系统显示以0.82元/度收取业主电费,涉嫌未按政府定价结算电费。经报分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吉木萨尔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接手吉木萨尔县红畦村北庭美食街商铺,并签订协议,于当月开始收取业主电费。截止到案发,以0.82元/千瓦时向红畦村北庭美食街业主收取电费,共收取6个月电费,合计收取117250元;向国家电网吉木萨尔县供电公司交费87864.67元,结余29385.33元。根据《关于切实落实转供电相关政策和加强监管的通知》(昌州发改价格[2020]10号)文件要求:“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转供电主体(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0.39元/千瓦时标准执行(不分“预付费”方式和“后付费”方式),不得加价和分摊电损”。当事人实际收取业主每度电比政府定价多收0.38元/千瓦时,按照实际交易电量及电费计算,当事人在2023年4月-9月期间,按照标准电价0.44元/千瓦时(含12%上浮幅度)计算,应收电费金额应为79421.76元,实际收费117250元,向用户多收费用37828.24元。

通过调取当事人登记的交费明细,红畦村北庭美食街2023年4月-9月期间向国家电网吉木萨尔县县供电公司回复函附有的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4月-9月电量、电费明细表”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县供电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我局回复“1.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有限公司每月结算转供电量,总电表结算电量包括总损耗;2.转供电企业(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有限公司)向电力部门缴费所开具的票据上包括用电电费和所有损耗,因为该用户计量方式为“高供高计”变压器损耗已包含在总发票票据里。”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5号)文件有关事项通知“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因红畦村北庭美食街终端用户用电方式是预购电,公用设施及终端用户的电表从未与电力公司同步抄表,因此无法精确计算当事人向终端用户超收取的费用。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发了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吉县市监责退【2023】128号),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37828.24元;截止2023年12月27日已退还37767.63724元,剩余75.24元未退(因一家商户无法联系应退60.67275553元;当时给所有商户退费时27家商户没有计算小数点后的钱共计14.56724447元,合计75.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资格;

2.2023年10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0.82元/千瓦时向业主售电的事实;

3.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9日,国家电网吉木萨尔县供电公司向我局复函2份,证明我局依法向供电公司函询电费收费相关事实;

4.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财务管理人员肖某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收费交费月份、数量明细等相关事实;

5.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吉木萨尔县红畦村商铺整体承包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对红畦村北庭美食街合法收取电费的事实;

6.北庭美食街电费退费表1份,证明当事人向用电商户退费的事实;

7.吉木萨尔县家和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网银明细1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7份,证明当事人向用电商户退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做为定案的根据。

2024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3〕128号),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提交陈述申辩报告,申请酌情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政府定价结算电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政府定价结算电费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5.24元;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合计罚没款1075.24元(壹仟零柒拾伍元贰角肆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