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精神,按照《关于确定昌吉州2024年度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吉木萨尔县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综合全县物价指数变化、202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统筹考虑吉木萨尔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情况,并报昌吉州乡村振兴局备案通过,确定吉木萨尔县2024年度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为9000元。请各乡镇参照执行。
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