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昌吉州实施农民工安“薪”无忧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应存储工资保证金金额并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及减免、缓存由人社部门负责依法确定及解释。未缴存保证金的,人社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停工。
未依法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安排,社会、政府、国企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工资拖欠,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动用该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经办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约定进行理赔。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闭环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并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未开立工资专户的,人社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住建部门依法责令停工。
二是执行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代发制度。项目开工前,人社部门、行业部门应对总承包单位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落实银行代发工资、工资委托支付等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总包单位应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三是执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应主动将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知牌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
三、规范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是加大平台管理项目实名制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总承包单位将所有进场施工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建设云监管平台,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依托建筑工地大门口设置的实名制打卡机或移动打卡机,每日对进出施工场地农民工落实实名制考勤,每月建立健全农民工花名册,并定期抽查。对未进行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由人社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处理。
二是严格落实依法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各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及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是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全流程管理。住建、交通、水利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将本行业在建工程项目全部录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300万以下可以不录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四是落实平台外项目实名制管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对不符合纳入监管平台管理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督促总承包单位线下建立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实名制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监理部门进行审核发放。由人社、住建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处理。
五是加强日常检查执法力度。由人社、住建部门不定时通过监管平台对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所有在建项目工地检查不少于1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社、住建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四、压实各参建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一是压实建设单位监督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全面落实,每月定期监督监管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规范劳动用工、施工总包按月足额代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及时核算工程量,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清偿。
三是压实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属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农民工欠薪。
四是监理单位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及施工合同。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进行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作为前置要件。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一是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依法打击以非法手段讨薪或者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做好欠薪重大舆情监测预警及分类处置,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正向作用。
二是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分析研判。健全根治源头欠薪工作信息汇集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每月定期摸排欠薪风险隐患,并综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信访、统计、审计等渠道反映的欠薪情况,梳理汇总、分析研判,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六、严厉打击违反建设市场秩序行为
一是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加大对建筑市场秩序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对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检查力度,与扬尘治理和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同步进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对发生拖欠行为的工程项目及时处置,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每月实地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人社部门结合隐患排查检查,加强用工领域欠薪的提前分析研判,推进治欠保支的源头治理,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突出专项检查重点。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违规招标投标、无证施工、支解发包、无(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借(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无(超)资格执业、不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义务等违法行为。
三是加大专项检查惩处。对发现的违法问题,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认定违法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法进行处理。
七、畅通欠薪投诉举报渠道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案例,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为进一步畅通欠薪维权渠道,确保遇到欠薪问题及时维权,可通过国家根治欠薪线索核处平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新薪通)以及12345便民服务平台咨询、建议、求助和投诉,也可到劳动监察大队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建议、求助和投诉。
八、加大欠薪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一是落实联动处置机制。人社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农民工欠薪投诉举报案件及欠薪劳动争议案件,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处置本行业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提请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协助。
二是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社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
三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县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必查对象,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项目业绩和项目扶持对象。
四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两次集体上访事件或者一次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我县失信“黑名单”,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参与吉木萨尔县各类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服务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有关情况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五是施工企业以套取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薪为目的,采取伪造农民工名册、记工单、工资欠条、工资表、施工合同等资料,提供虚假情况等,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