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结合吉木萨尔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移动的实际,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主要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4号令中规定的涉及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非道路移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二、限行区域(实施区域为):县城北庭路、满城路、文明路、文化路、人民路等城区主干道、巷道以内区域的所有道路。
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使用区域限制。
四、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持有县城通行证。
五、需办理通行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吉木萨尔县农机监理站登记备案,且证照齐全、按时年检,符合低排放标准的方可到吉木萨尔县交警大队办理县城通行证。
六、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