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吉县征补告[20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吉木萨尔县Y355至广泉河大桥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吉木萨尔县Y355至广泉河大桥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14日。本公告在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jmser.gov.cn)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二工镇大龙口村、大有镇韭菜园子村、牧业村、广泉下村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吉木萨尔县老县医院住院二部五楼;联系人:田旭;联系电话:1819485568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年5月14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吉木萨尔县老县医院住院二部五楼;联系人:田旭;联系电话:18194855682;邮编:8317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吉木萨尔县Y355至广泉河大桥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二工镇大龙口村、大有镇韭菜园子村、牧业村、广泉下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0519公顷,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了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利益的需求,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二工镇大龙口村集体土地6.0429公顷。其中,耕地 2.5124公顷,园地0.0471公顷,乔木林地0.2548公顷,有林地 0.0325公顷、其他草地 0.0709公顷,农村道路 1.7522公顷,沟渠1.0983公顷,田坎0.0006公顷,村庄0.2633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108公顷;
2.拟征收大有镇韭菜园子村集体土地9.3637 公顷。其中,耕地 1.1447 公顷,乔木林地 0.3087 公顷,有林地 0.5138公顷,其他林地 0.1005公顷,其他草地 1.1252公顷,天然牧草地 0.005公顷,农村道路 3.6434公顷,沟渠1.4098公顷,设施农用地0.0417 公顷,田坎0.001公顷,村庄0.9235公顷,河流水面0.0008公顷,内陆滩涂0.1456公顷;
3.拟征收大有镇牧业村集体土地0.0088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 0.0088公顷;
4.拟征收大有镇广泉下村集体土地2.6365公顷。其中,耕地 0.8709 公顷,乔木林地0.0517公顷,有林地0.0961公顷,其他草地 0.2952 公顷,农村道路0.0321公顷,沟渠0.5691公顷,设施农用地0.0073公顷,村庄0.7141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吉木萨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县政发[2024]15号)的规定,二工镇大龙口村为2级地类,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471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41.829 万元/公顷,大有镇韭菜园子村、牧业村、广泉下村为3级地类,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4.620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9.5295 万元/公顷。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吉木萨尔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吉木萨尔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