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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核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2-05-06 17:32:11 来源: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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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政发

一、审核事项:建设项目永久占用草地或临时占用草地审核

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三十八、三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规定《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发[2014]176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木萨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县政发〔2020〕85号)。

三、受理范围: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确需占用草原的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四、程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林业和草原局受理并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的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现场查验: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用地单位草原所有者两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查验内容:拟征占用草原基本情况(包括位置、类型、等级、面积、权属、主要用途等)、草原权属状况(包括涉及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草原承包经营者基本情况、草原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等)、补偿情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及未批先建情况、填写《征占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4.根据审核审批权限,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临时使用草地手续审核同意书;需要上级部门批准的,及时组件报送州林业和草原局。

五、草原征占用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自治区实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5.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

6.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7.拟征收使用草原的区域范围矢量数据坐标图(使用当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复印件1份)

8.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原件1份)

六、办理时限:自县林业和草原局受理之日起经自治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

七、收费及依据:

1.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取标准:依据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吉木萨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县政发〔2020〕85号)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三类:Ⅰ类为39300元/亩,Ⅱ类38200元/亩,Ⅲ类36100元/亩;草原安置补助费占比为73%,草原补偿费占比为27%;天然牧草地采用系数0.1,人工牧草地采用系数0.53。

以征占1亩Ⅱ类天然牧草地为例:

草原安置补助费为:38200元(综合地价)×0.73(占比)×0.1(系数)×1(亩数)=2788.6元

草原安置补偿费为:38200元(综合地价)×0.27(占比)×0.1(系数)×1(亩数)=1031.4元

2.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交纳自治州、自治区国库)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2】7号)要求。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使用草原进行矿山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办理地点:吉木萨尔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