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吉木萨尔县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07 12:28:14 来源: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分享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机动地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发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严格坚持:面积核实、台账管理、收入入帐、发包竞标、调整申报、年度核查。

第四条农村集体机动地属于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破坏。

第二章  农村集体机动地的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农村集体机动地的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平整后新增的土地。

第六条农村集体机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经营,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

第三章农村集体机动地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机动地的严格有效管理,集体机动地的面积要经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一按照地块准确测量登记、公示,核实签字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机动地管理台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不配置水资源的集体机动地一律不得对外发包(出租)。

第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集体成员的承包地盘活集体机动地,自主经营集体机动地。

第十条 配置水资源的集体机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自主组织经营,无自主经营能力的,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抱团发展等方式合作或联合经营。

第十一条 集体机动地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作或联合等方式经营的,出租、入股、合作或联合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必须签订农村集体机动地出租、入股、合作或联合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机动地采取出租、入股、合作或联合经营的必须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的集体机动地采取出租、入股、合作或联合经营的必须进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不得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在农户承包地田间地头的集体机动地,村集体无法自主组织经营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包,发包价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公开协商确定,必须签订农村集体机动地出租合同,不得无偿耕种。

第十五条 集体机动地采取出租方式经营的,必须坚持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收取土地租金后再签订集体机动地出租合同,交付土地前必须对出租的集体机动地进行实地测量,按照出租合同面积交付土地。

第十六条  工商资本、专业大户整村(组)流转农户承包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无偿或低价搭配发包集体机动地。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无偿耕种集体机动地,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机动地管理、发包情况的年度专项检查,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执行前已签订的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经审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试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