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县部分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有3批次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涉及到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宴楼澜串串火锅店餐饮具
(一)在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计划核查处置任务中,吉木萨尔县宴楼澜串串火锅店2025年12月13日抽检的自行消毒的餐盘(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161mg/100cm2。
(二)2025年12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对吉木萨尔县宴楼澜串串火锅店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因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被我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吉县市监当罚[2025]14号)。本次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二、吉木萨尔县思怡商店销售的鲜龙眼
(一)在2025年新疆抽检计划1核查处置任务中,吉木萨尔县思怡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的鲜龙眼在监督抽检中出现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鲜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117g/kg。
(二)2025年12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对吉木萨尔县思怡商店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1.吉木萨尔县思怡商店2025年12月20日从吉木萨尔县福运水果批发店购进了16盒鲜龙眼,销售了7盒,剩余9盒。2.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鲜龙眼9盒。
三、吉木萨尔县福运水果批发店销售的鲜龙眼
(一)在2025年新疆抽检计划1核查处置任务中,吉木萨尔县思怡商店销售的鲜龙眼在监督抽检中出现问题项目。该批次鲜龙眼是吉木萨尔县思怡商店2025年12月20日从吉木萨尔县福运水果批发店购进。经抽样检验,鲜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117g/kg。
(二)2025年12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对吉木萨尔县福运水果批发店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1.吉木萨尔县福运水果批发店2025年12月19日从乌鲁木齐九鼎农贸市场摊主徐秀云处购进了6件48盒鲜龙眼已全部销售完。2.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