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吉木萨尔县烟花爆竹产品质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吉木萨尔县流通领域烟花爆竹销售企业。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批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仅抽取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数量见表1。
表1烟花爆竹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挂、卷) | 检验数量(挂、卷) | 备样数量(挂、卷) | |
爆竹 | 10 | 5 | 5 | |
烟花(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玩具类) | 药量≤2g | 26 | 13 | 13 |
2g<药量≤25g | 16 | 8 | 8 | |
药量>25g | 12 | 6 | 6 | |
注:1.抽样数量、检验数量、备样数量以该产品实际燃放时的最小单位为单位。 2.若最小燃放单位的样品成盒销售的,按盒抽样,但样品总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要求。 | ||||
表2组合烟花产品抽取样品数量
批量范围 n(个) | 样本量 n /个 | |||||
组合发数(发/个) | ||||||
≤20 | 21~50 | >50 | ||||
单筒内径(mm) | ||||||
>30 | ≤30 | >30 | ≤30 | >30 | ≤30 | |
≤500 | 5 | 6 | 4 | 5 | 4 | 4 |
501~1000 | 6 | 7 | 5 | 6 | 4 | 5 |
≥1001 | 7 | 8 | 6 | 7 | 5 | 6 |
(三)样品要求
本次抽查的产品范围:烟花爆竹。若产品标称品名不一致,但生产企业、类别、等级、规格、效果一致,仍做为同一检查批(如“恭”、“喜”、“发”、“财”等),但应在记录中注明。
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见表3。
表3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
序号 | 产品大类 | 产品大类定义 | 产品小类 | 产品小类定义 |
1 | 爆竹类 | 燃放时主体爆炸(主体简体破碎或者爆裂)但不升空,产生爆炸声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 黑药炮 | 以黑火药为爆响药的爆竹 |
白药炮 | 以高氯酸盐或其他氧化剂并含有金属粉成分为爆响药的爆竹 | |||
2 | 喷花类 | 燃放时以直向喷射火苗、火花、响声(响珠)为主的产品 | 地面(水上)喷花 | 固定放置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
手持(插入)喷花 | 手持或插人某种装置上燃放的喷花类产品 | |||
3 | 旋转类 | 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 有固定轴旋转烟花 | 产品设置有固定旋转轴的部件,燃放时以此部件为中心旋转,产生旋转效果的旋转类产品 |
无固定轴旋转烟花 | 产品无固定轴,燃放时无固定轴而旋转的旋转类产品. | |||
4 | 升空类 | 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 | 旋转升空烟花 | 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
5 | 玩具类 | 形式多样,运动范围相对较小的低空产品,燃放时产生火花、烟雾、爆响等效果 | 玩具造型 | 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
线香型 | 将烟火药涂敷在金属丝、木杆、竹竿、纸条上,或将烟火药包裹在能形成线状可燃的载体内,燃烧时产生声、光、色,形效果的产品 | |||
6 | 组合烟花类 |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或不同类烟花组合而成的产品 | 同类组合烟花 | 限由小礼花、喷花、吐珠同类组合,小礼花组合包括药粒(花束)型,药柱型、圆柱型、球型以及助推型 |
不同类组合烟花 | 仅限由喷花、吐珠、小礼花中两种组合 |
(四)抽样形式
在流通领域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方法产生。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检验样品购买;备用样品由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封存于受检单位。抽取样品的单价按照该产品的销售价核算,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流通领域不进行企业规模划分。
三、产品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产品生产需要有省级或以上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需要省级或以上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经营(批发)许可证。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烟花爆竹涉及的产品标准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
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该标准于2013年2月7日发布,2013年03月01日实施,主要适用于烟花爆竹产品,不包括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gb19593-2015 《烟花爆竹组合烟花》,该标准于2015年2月4日发布,2016年04月0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组合烟花的制造与验收。
烟花爆竹判定依据和检验方法涉及的标准为:
gb 10631-2013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 19593-2015 烟花爆竹组合烟花
五、样品处置
(一)样品包装
所抽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使用纸箱包装,并保证产品之间不发生挤压、碰撞、摩擦,在贮存、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火,不得在样品上压放重物,并备好灭火器等应急防护装备。
备用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受检单位,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拍摄、保存相应影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受检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二)样品签封
用封条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在封条上签名确认,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条,以透明胶带将封条缠绕。检验样品封样后,由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专用车辆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满足试验要求的数量。
(三)样品检查
检测机构在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四)现场取证
应对抽样现场、贮存环境、样品标识、库存数量等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拍照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保留24个月。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或店名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应抽样基数);
(4)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现场、样品储藏环境以及库存样品数量进行视频或拍照记录;
(5)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6)必要时打开外包装查验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7)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摆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8)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9)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10)每家企业至少拍摄清晰照片9-10张;
(11)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当涉及危险品有特殊规定时,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样品检验项目按照《2026年吉木萨尔县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2、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应选择满足安全检验条件的检验场地,场地条件受限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手段,确保检验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检验完毕后的样品残留物(含烟火药等),应及时进行洒水打湿安全处理。
4、由于烟花爆竹产品为破坏性试验,不具备复现性,因此不合格检验项目不进行复验。
5、检验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依据《2026年吉木萨尔县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依据《2026年吉木萨尔县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七、工作分工
按照文件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采取抽检分离方式,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工作。抽样计划见表3。
表4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机构 |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计划批次数 | 1批次 |
检验机构 |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计划批次数 | 1批次 |
八、进度要求
根据文件要求,明确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见表4)
表5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抽样工作结束后10日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结果材料汇总工作 |
检验工作完成7日内 | 结果材料汇总上报 |
九、其他事项
1.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6年吉木萨尔县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2.因烟花爆竹运输需要报备公安系统及使用专用车辆,因此现场抽样完成,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无误,将所需检验样品现场封样后,由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检验机构。
3.因烟花爆竹检验属于易燃易爆品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应确保周边环境及人员的安全,检验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及残留物,进行洒水打湿,避免复燃。
4.备用样品应保存至收到合格检验报告后,由受检单位自行处理,保存期间出现安全隐患时,受检单位可以自行紧急处理,并尽快电话通知检验机构。
十、附件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填写示例)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编号:
任务来源 | 任务类别 | |||||||
受检单位 | 单位名称 | |||||||
电商平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所在地 | 城区 □城乡结合部 □乡镇 | |||||||
法人代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 | 单位名称 □生产/□标称 | |||||||
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规模 | 从业人员数(个) | 营业收入(万元) | 产量 | |||||
经济类型 | 私营(含个体)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 |||||||
受检产品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
生产日期/批号 | 商标 | |||||||
抽样数量 | 检样数量: 备样数量: | 备样封存地点 | □受检单位 □检验机构 | |||||
产品等级 |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 |||||||
抽样基数/批量 | 销售单价 | |||||||
抽样日期 | 封样状态 | |||||||
进货量 | 存货量 | 销售量 | ||||||
产品认证情况 | 工业产品生产证; qs;ccc;其他 | 证书编号 | ||||||
发票/收据号码 | 商品条码 | |||||||
抽样地点 | □生产领域 (□生产企业成品库 □生产企业成品堆场 □其他 ) □流通领域 (□集贸市场 □专业市场 □商场 □超市 □专卖店 小商铺 电商 其他 ) | |||||||
抽样机构 | 机构名称 | 机构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企业确认:所抽产品为境内生产、销售且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 | ||||||||
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员(签名): | ||||||
抽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