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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及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16 21:05:42 来源:吉木萨尔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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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范围:因危重疾病、意外伤害、火灾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包括(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2)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4)各县<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2.提交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因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提供能证明家庭困难程度的相关材料;(4)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方式:(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2)对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3)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救助保护中心等)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救助。

4.救助类别: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5.办理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个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书面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材料。

调查: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人员在村(居)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组织评议。

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民政局。

审批:县(市)民政局接到提交申请人的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由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公示;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2)紧急程序。县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公示

受理:县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人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救助线索,直接受理。

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公示:救助后,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公示。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