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范围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指经济基础较好、有补助能力),可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部或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也可对指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资助。
(二)补助标准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实际,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标准。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含个人资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当地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即5500元)。鼓励将补助金额与本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挂钩,多缴多补。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金额已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对应年度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对应年度不再进行社会资助(或集体补助)。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集体补助替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三)补助方式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要求的方式开展集体补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含个人资助)应当按年度申请办理,只能对当年集体经济组织内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进行补助,不能对以往年度和未缴费人员进行补助。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手续,其应享受的集体补助资金可由村(居)集体组织决定发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