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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对象认定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01 12:30:53 来源: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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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对象认定管理标准

 

一、救助范围

(一)冬春救助对象指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养殖家畜家禽死亡、家庭财产损失、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本年度冬季至下年度春季予以救助的受灾困难人员。

(二)救助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不要求家庭成员户籍都在一个户口本上。家庭成员指与救助对象共同生活6个月(含)以上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家庭(整户)有以下6类情形的严禁纳入救助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在编职工,军人、军队文职人员(不包括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不包括村组小队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等人员。

2.家庭拥有正常使用的汽车(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车,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已经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除外。

3.拥有正常使用的大型农机具,大型农机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农办机〔2019〕2号)确定。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或工商注册,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际拥有2套以上产权商铺、出租类不动产。

6.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拥有别墅、高档装修住房的。

特别强调,困难群众没有因各类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养殖家畜家禽死亡、家庭财产损失、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等情况的,严禁纳入救助范围。如家庭所有耕地林地草地已经对外流转或出租并受灾、所有家畜家禽已经托管并受灾的,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四)下列5类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严禁纳入救助范围:

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

4.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下落不明人员;

5.在外长期务工,偶尔或短期回本户居住,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满6个月的。

特别强调,家庭其他成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必须剔除上述人员后,纳入救助范围。

二、家庭类型

以救助对象申请时的家庭类型为准进行登记。家庭类型分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返贫监测对象、其他困难户、一般户共五类。具体如下:

(一)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即五保户),填报为特困供养人员;

(二)除特困供养人员外,家庭确定为返贫监测的三类家庭,填报为返贫监测对象;

(三)除特困供养人员、返贫监测对象外,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享受低保的,填报为低保户;

(四)除特困供养人员、返贫监测对象、低保户外,家庭为倒房重建户,或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为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填报为其他困难户;

(五)除以上4类家庭外,其他的一律填报为一般户。

三、认定程序

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规范、精准确定冬春救助对象,实行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

(一)直接认定

民政部门已经认定的低保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已经认定的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并受灾的,可直接认定为救助对象。

(二)依申请认定

除直接认定的救助对象外,其他救助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由受灾家庭成员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以上程序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审核。具体为:

1.户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县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直接向经常居住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小组提名,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受灾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由于,目前国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系统暂不开放群众注册和申报,因此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群众救助需求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系统,使用批量导入功能进行集中申报。

2.村评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入户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情况、自救能力以及困难需求。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和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形成会议记录。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群众救助需求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系统完成评议。并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3.乡审

乡镇(街道)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重新调查统计。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系统完成审核并提交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4.县定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民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人社等部门关于低保、分散特困供养人员、返贫监测对象和公职人员等人员的信息比对,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系统完成审定。

四、动态管理

冬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调整情况完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并及时逐级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一)应当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的:已经认定为救助对象的家庭新出生的人口;2024年10月15日后发生的新灾造成生活困难并按照程序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人员。

(二)应当及时清退救助范围的:2025年1月1日后死亡的救助对象;经核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各地要认真开展救助对象调查统计工作。

五、案例问答

(一)问:在摸排需救助对象时,某户受灾家庭有5人,其中1人户籍在内地、1人户籍在外县、1人户籍在外村,是否可以纳入救助对象?

答:按照属地原则,只要受灾家庭成员在本村(社区)实际生活超过(含)6个月的,并且符合救助条件,不区分户籍都应当纳入救助范围。

(二)问:在摸排需救助对象时,某户受灾家庭有5人,其中1人在内地上学、1人只共同生活5个月、1人是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是否可以纳入救助对象?

答:家庭成员是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并且符合救助条件,应当纳入救助范围。共同生活不足6个月的家庭成员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不得纳入救助范围,在剔除后,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纳入救助范围。

(三)问:在摸排需救助对象时,某户受灾家庭有5人,其中1人是在职公务员,是否可以纳入救助对象?

答:只要有1人为严禁不得救助的6类情形,整个受灾家庭都不得纳入救助范围。

(四)问:在摸排需救助对象时,某户家庭有耕地10亩,但均流转承包给他人,10亩耕地种植作物受灾绝收,是否可以纳入救助对象?

答:该家庭流转土地受灾,并非该家庭受灾,因此不得如果纳入救助范围。但该家庭除流转土地受灾外,出现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养殖家畜家禽死亡、家庭财产损失、家庭主要劳动力致伤致残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情况的,经过入户摸排符合救助条件,应当纳入救助范围。

(五)问:在摸排需救助对象时,某户受灾家庭有5人,其中1人是护林员、1人是县医院临聘人员,是否可以纳入救助对象?

答:护林员、临聘人员不属于严禁不得救助的6类人员,如果该受灾家庭经过入户摸排符合救助条件,应当纳入救助范围。

(六)问:在2024年1月,某户救助对象家庭中有1人死亡,是否应当发放救助资金?

答:应当清退该死亡人员。该救助对象家庭在清退死亡人员后,可以给予其他家庭成员发放救助资金。单人单户的整户清退。

(七)问:某户救助对象已经发放救助资金,但发现该户救助对象中有家庭成员不符合救助条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属于严禁不得救助的6类情形,应当整户清退,同时追回已发放资金并退回国库。如果家庭成员不属于严禁不得救助的6类情形但属于5类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应当清退该家庭成员,同时追回已发放给该家庭成员的资金并退回国库。在此过程中,要做好救助对象的解释安抚,避免出现负面舆情。

(八)问:发放给救助对象的救灾物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应急管理局及时更换,并做好救助对象的解释安抚,避免出现负面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