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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史(先秦-当代)
发布时间:2025-06-24 12:31:14 来源:吉木萨尔公安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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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史(先秦-当代)

按语:从秦到清,你的户籍决定你能去哪、能干啥、能嫁谁,甚至死后墓碑怎么写——唐代“团貌”(人脸核验)+宋代“公据”(行程报备)+清代“门牌”(家庭档案),简直是古代版“社交账号+健康码+征信系统”三合一!

即便是被很多人认为最国际化的唐代,玄奘取经,也不过是“偷渡”出境。《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记载他“私度玉门关”,本质是利用边境管理漏洞(西域不认唐朝户籍)。试想,如果玄奘在长安城门口被拦下,官兵一翻户籍册:“这和尚长得和档案对不上!”——取经故事直接全剧终。至于明代,施行的路引制度,堪称古代版“行程码”——出门要写“路引”,注明身高、长相、行李,有效期堪比He-suan检测报告。

被武侠小说忽悠的你,以为穿越回古代能当大侠?没有“过所”,连村口都出不去,大概率沦为户籍档案里一行“某年某月流民,卒”。(手动狗头)

言归正传——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其户籍体系历经数千年演变,形成了独特的管理逻辑和社会控制机制。按照朝代更替顺序,从户籍登记、人口管控、身份制度、通行凭证等多个维度,简要梳理中国户籍制度的演变脉络如下:

一、先秦:制度雏形与社会分层

(一)商周时期

1.户籍萌芽

西周通过“书社”(户籍与土地册)统计人口。户籍初具“计口授田”功能。

2.职业世袭制

《周礼》记载“四民分业”:士农工商「不迁其业」,职业身份世代相传,工匠户籍由“考工记”专项管理。

(二)春秋战国时期

1.什伍连坐制

商鞅变法创立“户籍相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实行连坐告奸。《商君书·画策》载:“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

2.身份固化

“工商皂隶”被排除在编户齐民之外,《管子·小匡》记载:“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

3.迁徙管理

通行凭证“节”:竹制“符节”分左右两半,出入关津需勘验。《墨子·号令》记载:“诸城门吏,各入请籥,开门已,辄复上籥。有符节不用此令”。

二、秦汉:法律化与精细化

(一)秦朝

1.户籍登记标准化

户籍需登记:(1)户主:姓名、爵位、身高、职业(如“荆邦大夫”) ;(2)家庭成员:妻妾子女姓名、年龄、婚姻状态;(3)财产:房屋结构(“一堂二内”)、奴婢数量、牲畜种类;(4)特殊标记:身体残疾(如“大瘿”指颈部肿瘤)。

2.迁徙管制  

《秦律·游士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无通行证者罚铠甲一副。

(二)汉代

1.《九章律》法典化

汉初制《户律》,首次将户籍管理纳入国家根本法;登载内容更详密(年龄、肤色、残疾、爵位等)。

2.市籍与七科谪 

商人入“市籍”,与罪吏、亡命、赘婿等列为“七科谪”,强制戍边。

3.通行证制度

“传”:官吏用传可调用公车,百姓需乡里审核后申请。

“过所”:东汉出现,用于跨行政区通行,需登记持证人信息、马匹特征及携带物品。

三、魏晋南北朝:身份等级制深化

(一)士族户籍特权

1.“士籍”与“庶籍” 

晋时,“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士族免赋役,享有“给客制”(按品级分配佃客)。

2.婚姻禁令  

《魏书·高宗纪》诏令:“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

(二)职业户籍分化

1.兵户  

《宋书·武帝纪》载刘裕诏:“兵户子孙,永为兵隶”,兵户需自备武器。

2.僧籍  

北魏设“沙门统”管理僧籍,“无籍之僧,还归编户”,僧人需持“度牒”证明身份。

3.百工户  

《魏书·世祖纪》诏令:“百工技巧不得私立学校,其父兄有者亦不得教之”,禁止工匠子弟读书改业。

(三)迁徙管理

创新“土断”政策:东晋咸康七年(341年)实行“土断”,强制北方流民入南方户籍。

过所双轨制:官方用“敕过所”,民用“私过所”。

四、隋唐:制度顶峰与管控升级

(一)户籍与均田制绑定

1.手实与计帐  

户籍需按“黄、小、中、丁、老”五等划分,登记土地四至。

2.貌阅与团貌  

《唐六典》规定:“每岁一团貌”,官员需核对相貌防伪。

(二)迁徙控制——过所制度严格化

申请需担保人、官府审核,过所记载出行事由、人口、财物,有效期30日。

无过所者罚徒刑,越度边境者刑更重。

公验补充:用于相邻行政区,申请简便,五代后取代过所。

州县-关津-旅店三级查验:州县发放过所时登记体貌特征;关津核对随身物品;旅店需验看过所并登记。

处罚条款:《唐律疏议·卫禁》规定,“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守关官吏失察“杖八十”。——可见,唐玄奘西行取经,出关的时候是多么的不易。

五、两宋:户籍功能分化与流动性增强

(一)户籍改革

1.主户与客户

主户有田产纳税,客户佃耕。《宋会要辑稿·食货》载:主户分五等(以田产划分),客户“佃人之田,居人之地”,元丰年间客户占比达35%。

2.职业户籍

茶户、盐户、机户等专业化户籍出现,但未独立成册。《梦溪笔谈》记载淮南“糖霜户”三百余家,福建“焙户”专制贡茶,需持“榷引”特许经营。

4.地籍分离

征税依据转向地籍,户籍仅作派役参考。

(二)迁徙政策——相对宽松

《宋刑统》取消“浮浪他所”罪。承认迁徙权利,禁止强逐流民,但需申请公据(公移、公凭)作为通行证或贸易许可。

六. 元代:诸色户计

(一)户籍与地位

按民族(蒙古、色目、汉、南)和职业(军户、匠户等)划分,法律地位差异显著。

《元典章》规定:蒙古人任达鲁花赤,色目人任财赋官,汉人南人不得持兵器。

(二)职业世袭  

匠户编入“系官匠籍”,子女“男习工事,女习绣”,如《通制条格》载:“军匠子女,互不得婚姻”。

(三)迁徙

蒙古人迁徙需持“铺马圣旨”。

七、明清:保甲制与人口冻结

(一)黄册与保甲

黄册集户口、赋役于一体,保甲制度强化基层控制。

(二)路引制度

出行需申请路引,无引者按逃军或私渡关津论罪,体貌特征登记严格。

路引制度细则:(1)申请:需说明事由、目的地、往返期限;(2)内容:记载身高、面貌、随身物品;(3)处罚:《大明律》规定“私度关津者杖八十”。

八、清代的户籍制度

(一)印牌制度  

《清会典》规定:“户给门牌,书家长姓名、生业,附注男丁数目”。

(二)迁徙管理  

路引沿用至旗人出行。《盛京户部原档》记载:旗人离京需持“乌拉票”,违者“鞭五十,削除旗籍”。

晚清管控收紧,如1908 年和 1909 年颁布的《清查户口章程》和《暂定京师调查户口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出京者,于三日前来京者,于三日内叙明缘由,具呈报书呈报。”“调查户口,将区域内居民分为甲、已、丙三种。甲号,贵族世家及其他资产、职业,认为身分正确者;乙号,甲号,丙号以外者;丙号,被监视及曾受官刑者、无业游民、博徒,痞棍及其他认为性行不良者。”“定期调查户口,甲号每六个月一次;乙号每三个月一次;丙号每月三次。”

但是,1911年由清政府制定的《户籍法》做出大变革,规定:“移籍和入籍自由,无需许可”,这一规定本质上是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迁徙自由的存在,虽然此部户籍法并未能落实,但其中蕴含的保障私权理念很有价值。

九、近现代转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第 6 条第 6 款明确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也是最早在宪法中规定迁徙自由的记载。

首部《户籍法》(1931年):合并人籍与户籍,推行身份证制度,承认迁徙自由。

保甲制度强化:抗战期间实行保甲编户,严密控制人口流动。

十、新中国成立后(1949-2025)

初期自由:在《共同纲领》总纲部分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迁徙...的自由权”。

1951年公布的第一个与户籍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中,开章名义“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节保留了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取消迁徙自由。

1982年宪法,未规定迁徙自由。

......

1984年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

2014年《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区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参考文献:

刘正山.现行户籍制度改革刍议[J].当代管理研究,1996,(2):62-65.

刘正山.认知盲区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24.

刘正山.大国地权-中国五千年土地制度变革史[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