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本告知书适用于在吉木萨尔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小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穿堤建设项目及同一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书面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经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防洪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四、受理机构
小型: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
五、决定机构
小型: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原件)
2、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适用于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原件)
九、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1、审查:申请受理后,由许可机关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防洪评价有关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2、决定:通过审查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有许可机关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或不予水行政准予许可决定书。
十四、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作出后,进行网上公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吉木萨尔县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二)电话咨询:吉木萨尔县水利局:0994-8362701
十六、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吉木萨尔县政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