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吉木萨尔县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把我县国有企业培育成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州党办、州政办关于印发《自治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9)20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县国有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适用于列入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局管理的县国有企业下列人员:
(一)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组长;
(二)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二级公司总经理。
第三条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三个特别”政治标准,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四条县国有企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县国有企业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
(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为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专职副书记1人,设纪检组长1人,设委员3人;
(二)董事会成员为7人,设董事长1人,设董事6人(其中职工董事1人);
(三)经理层成员为4人,设总经理 1 人,设二级公司总经理3人。
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职数不得超过9人。
第六条县国有企业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挂职+任职+聘用”多渠道进入机制,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原则。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由1人担任,主持全面工作;总经理1人并担任党组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主管集团一、二、三级公司所有生产运营工作;总会计师(财务总监)1人进入董事会,主管集团一、二、三级公司所有财务和投融资工作;专职副书记1人进入董事会,专责抓党建工作,同时兼任2个二级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兼任其三级公司法定代表人;2个二级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人进入董事会,同时各自兼任其三级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组每届任期为5年,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
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 3 年。
第八条职位设置及配备,坚持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nt>相结合,按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力量。
第三章综合绩效考核
第九条要完善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保稳定、促发展导向,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县审计局、人社局、纪委监委等部门参与,实行一年一考核。对县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考核评价。
(一)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综合考核,对县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社会责任和党建工作等情况;对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筹考虑企业历史沿革、债务等问题,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经营业绩考核。
(一)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区分商业类、公益类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经营业绩考核应当区别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加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在推动企业贯彻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区州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履行战略引领、重大决策、风险防控职责,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