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建筑物(住宅用房)
1.砖混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砼地面,内外墙乳胶漆,全现浇楼板(或空时板),塑钢窗(钢窗),普通中级粉饰,sbs(或彩钢)屋面。水、电、暖、卫生设备齐全。房屋补偿价格:1980.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以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2.砖木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征收补偿价格:1926.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3.砖彩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塑钢门窗,水、电、土暖齐全。征收补偿价格:1872.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4.土木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5米,内墙0.3米,水泥毛地面,内外墙抹草泥灰,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征收补偿价格:1818.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注:(1)被征收户的住房的认定标准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为准,如有特殊情况住房与证载信息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村委会出具证明资料
(2)一户只确认一套住宅用房(主房)。
二、除住房之外其他房屋建筑物(辅房)补偿价格
1.砖混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砼地面,内外墙乳胶漆,全现浇楼板(或空时板),塑钢窗(钢窗),普通中级粉饰,sbs(或彩钢)屋面。水、电、暖、卫生设备齐全。房屋重置价格:1118.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2.砖木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房屋重置价格暂定950.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3.砖彩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塑钢(木、普通钢)门窗,水、电、土暖齐全。房屋重置价格暂定:850.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4.土木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5米,内墙0.3米,水泥毛地面,内外墙抹草泥灰,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房屋重置价格为660.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注:其他房屋建筑物(辅房)补偿标准在上述建筑标准的基础上,按具体差异项目进行调整(如层高、布局、粉饰、屋面防水、抹灰等)。
三、构筑物
(一)围墙
1.红砖围墙:
(1)双面抹灰,水泥沙浆,高度1.8米,带基础,造价620元/米;
(2)双面勾缝,水泥沙浆,高度1.8米,带基础,造价560元/米;
(3)未勾缝,草泥浆,高度1.5左右,造价300元/米;
2.铁艺围墙:高度1.6米,含基础连工带料在230元/米;
3.土坯围墙:高度1.5米,造价180元/米;
(二)地坪
1.水泥地坪:30公分戈壁料垫层,面层摊铺10公分混凝土,造价65元/平方米;面层摊铺15公分混凝土,造价85元/平方米;
2.红砖地坪:50元/平方米;
3.马路砖地坪:78元/平方米。
其余与上述列示构筑物存在差异的,按具体的差异项目进行调整。
1.单独计算的室内装修或设施
1.瓷砖地面:70元/m2;2.内外墙瓷砖:75元/m2;3.矿棉板(pvc、石膏)吊顶70元/m2;4.厨柜:250元/m2;衣柜:280元/m2;5.榻榻米:200元/m2 6.门窗套:150元/个;7。踢脚线15元/m;8.窗台瓷砖:50元/m2;9.壁纸:50元/m2;10.女儿墙琉璃瓦:150元/m2;11.火炕:80元/m2;
其他未列示情况,视具体项目情况评估确定。
其他地上附着物
1.棚圈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砖混结构 | 437.50 | 元/m2 |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
砖木结构 | 250.00 | 元/m2 |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
土木结构 | 150.00 | 元/m2 |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
简易结构 | 75.00 | 元/m2 |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
2.厕所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砖混结构 | 500.00 | 元/m2 | 预制或现浇砼顶 |
砖木结构 | 190-295 | 元/m2 | 若无顶棚,补偿标准下调20% |
土木结构 | 140-365 | 元/m2 | 若无顶棚,补偿标准下调20% |
简易结构 | 75.00 | 元/m2 |
3.菜窖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砖混结构 | 215.00 | 元/m3 | |
砖木结构 | 170.00 | 元/m3 | |
土木结构 | 132.00 | 元/m3 | |
简易结构 | 75.00 | 元/m2 |
4.大门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铁质大门 | 245-281.25 | 元/m3 |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铁门质量适当浮动 |
木质大门 | 170-245 | 元/m3 |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雕花情况适当浮动 |
5.馕坑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
馕坑 | 砖馕坑 | 大馕坑 | 500 | 元/座 |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m² |
小馕坑 | 300 | 元/座 |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m² | ||
土馕坑 | 大馕坑 | 380 | 元/座 |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 1.5 m² | |
小馕坑 | 200 | 元/座 |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 1.5 m² |
6.灶台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
灶台 | 砖砌灶台 | 140-180 | 元/口锅 | 全部为砖砌且贴马赛克或水泥抹面精修者取高值;砖土结合构造者取低值; |
土构灶台 | 120 | 元/口锅 |
7.凉棚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注 | |
凉 棚 | 木质凉棚 | 210-280 | 元/m2 | 根据木柱、木梁等雕花、油漆、做工 情况浮动取值,以垂直投影面积为计 量依据 |
简易凉棚 | 25-50 | 元/m2 | 圆木搭建,上有草席或葡萄藤蔓,以 垂直投影面积为计量依据 |
8.其他
资产项目 | 补偿标准 | 单位 | 备 注 | |||
水井 | 压井 | 900 | 元/眼 | 包含铁井头、井台等附属设施 | ||
机井 | 井深<50m | 6 | 万元/眼 |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 | ||
井深50-80m | 6-8 | 万元/眼 |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 上限 | |||
井深80-100m | 8-10 | 万元/眼 |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 上限 | |||
井深>100m | 10-18 | 万元/眼 |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 上限 | |||
滴灌设施 | 1000 | 元/亩 | 指地下管线设施,不包括地上可以转移的管线 | |||
沼气池 | 砖 混 | 400 | 元 / m ³ | |||
青储饲 料池 | 砖 混 | 180 | 元/m | |||
土 构 | 80 | 元 / m ² |
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应根据资产实际状况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四、苗木补偿价格:按“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中“附件五”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树 种 |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 补偿标准 | 补偿单位 | |
1阔叶树 | 5厘米以下 | 18 | 元/棵 | |
5-15厘米 | 20-30 | 元/棵 | ||
15-30厘米 | 30-4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50 | 元/棵 | ||
2针叶树 | 5厘米以下 | 30 | 元/棵 | |
5-15厘米 | 35-55 | 元/棵 | ||
15-30厘米 | 55-75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80-90 | 元/棵 | ||
3果 树 | 苹果树 | 5厘米以下 | 35 | 元/棵 |
5-15厘米 | 50-150 | 元/棵 | ||
15-30厘米 | 150-4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0-300 | 元/棵 | ||
梨 树 | 5厘米以下 | 85 | 元/棵 | |
5-15厘米 | 120-240 | 元/棵 | ||
15-30厘米 | 240-4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400-300 | 元/棵 | ||
枣 树 | 5厘米以下 | 115 | 元/棵 | |
5-15厘米 | 150-300 | 元/棵 | ||
15-30厘米 | 300-5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500-800 | 元/棵 | ||
桃 树 杏 树 桑 树 | 5厘米以下 | 45 | 元/棵 | |
5-15厘米 | 60-180 | 元/棵 | ||
15-30厘米 | 180-3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300-200 | 元/棵 | ||
核桃树 巴旦木树 | 5厘米以下 | 150 | 元/棵 | |
5-15厘米 | 200-400 | 元/棵 | ||
15-30厘米 | 400-800 | 元/棵 | ||
30厘米以上 | 800-1000 | 元/棵 |
五、青苗补偿按现行补偿文件标准执行
附件: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等别 | 一等耕地 | 二等耕地 | 三等耕地 |
补偿基数 (元/亩) | 1500 | 800 | 600 |
说明 | 1.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 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倍;蔬莱地最高不得超过30倍:葡萄地最高不得超过40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
六、住改非项目的确定及价格调整标准:
1.住改非房屋的确定标准: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的,还需要提供与营业相关的收支记录、纳税记录等,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2.价格调整标准:在同类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七、土地补偿价格
1.在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补偿:依据《关于执行吉木萨尔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县政办(2023)8号文),对涉及征收范围内的住宅用地补偿价格标准:
符合补偿确权面积范围内:住宅170元/平方米;商业275元/平方米;其中:800㎡范围以内按相应级别宅基地价格进行补偿,超出800㎡以外的部分按同级别园地征收价格(认定标准以“(吉县政发〔2024〕15号)”文件确定标准为准)进行补偿。
2.其他经相关确认流程确认的拟补偿土地,按《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吉木萨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县政发〔2024〕15号)的确定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