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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彩路S239线扩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物、土地征收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20 20:30:38 来源: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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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物(住宅用房)

1.砖混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砼地面,内外墙乳胶漆,全现浇楼板(或空时板),塑钢窗(钢窗),普通中级粉饰,sbs(或彩钢)屋面。水、电、暖、卫生设备齐全。房屋补偿价格:1980.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以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2.砖木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征收补偿价格:1926.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3.砖彩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塑钢门窗,水、电、土暖齐全。征收补偿价格:1872.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4.土木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5米,内墙0.3米,水泥毛地面,内外墙抹草泥灰,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征收补偿价格:1818.00元/平方米(含地价,地价补偿标准第六条为准,不含装修,不考虑成新率)。

注:(1)被征收户的住房的认定标准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为准,如有特殊情况住房与证载信息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村委会出具证明资料

(2)一户只确认一套住宅用房(主房)。

二、除住房之外其他房屋建筑物(辅房)补偿价格

1.砖混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砼地面,内外墙乳胶漆,全现浇楼板(或空时板),塑钢窗(钢窗),普通中级粉饰,sbs(或彩钢)屋面。水、电、暖、卫生设备齐全。房屋重置价格:1118.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2.砖木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房屋重置价格暂定950.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3.砖彩结构(平房):普通净高2.8米,外墙0.37米,内墙0.24米,水泥毛地面,内墙抹灰、外墙抹灰(清水勾缝),塑钢(木、普通钢)门窗,水、电、土暖齐全。房屋重置价格暂定:850.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4.土木结构(平房)净高2.8米,外墙0.5米,内墙0.3米,水泥毛地面,内外墙抹草泥灰,顶为草泥木架(普通木材),木门,双层钢窗(木窗),水、电、土暖齐全。房屋重置价格为660.00元/平方米(不含地价,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注:其他房屋建筑物(辅房)补偿标准在上述建筑标准的基础上,按具体差异项目进行调整(如层高、布局、粉饰、屋面防水、抹灰等)。

三、构筑物

(一)围墙

1.红砖围墙:

(1)双面抹灰,水泥沙浆,高度1.8米,带基础,造价620元/米;

(2)双面勾缝,水泥沙浆,高度1.8米,带基础,造价560元/米;

(3)未勾缝,草泥浆,高度1.5左右,造价300元/米;

2.铁艺围墙:高度1.6米,含基础连工带料在230元/米;

3.土坯围墙:高度1.5米,造价180元/米;

(二)地坪

1.水泥地坪:30公分戈壁料垫层,面层摊铺10公分混凝土,造价65元/平方米;面层摊铺15公分混凝土,造价85元/平方米;

2.红砖地坪:50元/平方米;

3.马路砖地坪:78元/平方米。

其余与上述列示构筑物存在差异的,按具体的差异项目进行调整。

1.单独计算的室内装修或设施

1.瓷砖地面:70元/m2;2.内外墙瓷砖:75元/m2;3.矿棉板(pvc、石膏)吊顶70元/m2;4.厨柜:250元/m2;衣柜:280元/m2;5.榻榻米:200元/m2 6.门窗套:150元/个;7。踢脚线15元/m;8.窗台瓷砖:50元/m2;9.壁纸:50元/m2;10.女儿墙琉璃瓦:150元/m2;11.火炕:80元/m2

其他未列示情况,视具体项目情况评估确定。

  1. 其他地上附着物

1.棚圈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砖混结构

437.50

元/m2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砖木结构

250.00

元/m2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土木结构

150.00

元/m2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简易结构

75.00

元/m2

含混凝土或其他结构饲料槽

2.厕所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砖混结构

500.00

元/m2

预制或现浇砼顶

砖木结构

190-295

元/m2

若无顶棚,补偿标准下调20%

土木结构

140-365

元/m2

若无顶棚,补偿标准下调20%

简易结构

75.00

元/m2


3.菜窖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砖混结构

215.00

元/m3


砖木结构

170.00

元/m3


土木结构

132.00

元/m3


简易结构

75.00

元/m2


4.大门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铁质大门

245-281.25

元/m3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铁门质量适当浮动

木质大门

170-245

元/m3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雕花情况适当浮动

5.馕坑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馕坑

砖馕坑

大馕坑

500

元/座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m²

小馕坑

300

元/座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m²

土馕坑

大馕坑

380

元/座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 1.5 m²

小馕坑

200

元/座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 1.5 m²

6.灶台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灶台

砖砌灶台

140-180

元/口锅

全部为砖砌且贴马赛克或水泥抹面精修者取高值;砖土结合构造者取低值;

土构灶台

120

元/口锅

7.凉棚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注

木质凉棚

210-280

元/m2

根据木柱、木梁等雕花、油漆、做工 情况浮动取值,以垂直投影面积为计 量依据

简易凉棚

25-50

元/m2

圆木搭建,上有草席或葡萄藤蔓,以 垂直投影面积为计量依据

8.其他

资产项目

补偿标准

单位

备 注

水井

压井

900

元/眼

包含铁井头、井台等附属设施

机井

井深<50m

6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

井深50-80m

6-8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 上限

井深80-100m

8-10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 上限

井深>100m

10-18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 上限

滴灌设施

1000

元/亩

指地下管线设施,不包括地上可以转移的管线

沼气池

砖 混

400

元 / m ³


青储饲

料池

砖 混

180

元/m


土 构

80

元 / m ²


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应根据资产实际状况考虑成新率,但不低于70%。

四、苗木补偿价格:按“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中“附件五”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树 种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

补偿单位

1阔叶树

5厘米以下

18

元/棵

5-15厘米

20-30

元/棵

15-30厘米

30-4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50

元/棵

2针叶树

5厘米以下

30

元/棵

5-15厘米

35-55

元/棵

15-30厘米

55-75

元/棵

30厘米以上

80-90

元/棵

3果 树

苹果树

5厘米以下

35

元/棵

5-15厘米

50-150

元/棵

15-30厘米

150-4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0-300

元/棵

梨 树

5厘米以下

85

元/棵

5-15厘米

120-240

元/棵

15-30厘米

240-4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400-300

元/棵

枣 树

5厘米以下

115

元/棵

5-15厘米

150-300

元/棵

15-30厘米

300-5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500-800

元/棵

桃 树

杏 树

桑 树

5厘米以下

45

元/棵

5-15厘米

60-180

元/棵

15-30厘米

180-3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300-200

元/棵

核桃树

巴旦木树

5厘米以下

150

元/棵

5-15厘米

200-400

元/棵

15-30厘米

400-800

元/棵

30厘米以上

800-1000

元/棵

五、青苗补偿按现行补偿文件标准执行

附件: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等别

一等耕地

二等耕地

三等耕地

补偿基数

(元/亩)

1500

800

600

说明

1.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 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倍;蔬莱地最高不得超过30倍:葡萄地最高不得超过40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六、住改非项目的确定及价格调整标准:

1.住改非房屋的确定标准: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的,还需要提供与营业相关的收支记录、纳税记录等,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2.价格调整标准:在同类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七、土地补偿价格

1.在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补偿:依据《关于执行吉木萨尔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县政办(2023)8号文),对涉及征收范围内的住宅用地补偿价格标准:

符合补偿确权面积范围内:住宅170元/平方米;商业275元/平方米;其中:800㎡范围以内按相应级别宅基地价格进行补偿,超出800㎡以外的部分按同级别园地征收价格(认定标准以“(吉县政发〔2024〕15号)”文件确定标准为准)进行补偿。

2.其他经相关确认流程确认的拟补偿土地,按《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吉木萨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县政发〔2024〕15号)的确定标准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