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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5-02-18 10:01:06 来源:j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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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9日12点2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吉木萨尔县人民西路货车带泥上路行驶。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施工人员联系到工地车辆管理人员,将车辆管理人员带到我局4楼404办公室进行询问调查,文某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供认不讳。文某,男,身份证号:65412619880815xxxx。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8月19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吉木萨尔县人民西路货车带泥上路行驶。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施工人员联系到工地车辆管理人员,出示执法证后随即拍照取证,并查验车辆通行证,询问具体情况,该车主自知带泥上路属于违法行为,随后由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大型停车场,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行政处罚,因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案件调查中,案件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各个工地施工前已告知其相关负责人带泥上路的危害,并在办理车辆通行证时也进行宣传,结合行政相对人王某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机动车辆带泥在城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处以300元以上3000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大型车辆带泥上路使城市道路严重污染,车辆带泥上路不仅使路面受到污染,还极易扩散污染,影响城市形象和道路面貌。工地不文明施工、内部硬化不到位、车辆冲洗保洁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道路污染问题频发。

(二)法律适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机动车辆带泥在城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处以300元以上3000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示范点

一是提前告知与宣传:在各个工地施工前就告知负责人带泥上路危害,并在办理车辆通行证时同步宣传,体现了执法的预防性与教育性,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二是依法依规处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相关条款,对王某作出罚款300元决定,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且处罚金额在规定范围内合理裁量;三是证据固定方面:需确保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车辆带泥上路的违法事实,如现场照片、视频、执法记录等收集全面;四是源头治理跟进: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车辆的同时,针对工地不文明施工现象,如硬化未达标、冲洗保洁工作欠缺等根源性问题,采取了警告教育措施,并责令立即清洗路面,以规范施工行为,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与秩序。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