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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11月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2 16:30:06 来源:吉木萨尔县住建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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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未经批准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案例报送单位: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潘亮

审稿:

检索主题词: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艾某未经批准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北京时间16点30分,艾某 ,男,身份证号:1302281977020**** ,在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迎宾宾馆附近未经批准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月10日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辆重型车辆在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迎宾宾馆附近行驶。执法车辆随即上前要求车辆路边停靠,出示执法证后随即拍照取证,并查验车辆通行证,该车主自知黄牌车辆未办理通行证并擅自将大型车辆开至城区街道属于违法行为,随后由执法人员将车辆引导至大型停车场,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立案行政处罚因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案件调查中,案件当事人充分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后,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法律分析】

结合行政相对人艾某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对其作出罚款200百元的决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城市环境遭受破坏;超限超载,;运营时间、路线不规范,影响市民正常工作、生活;尾气超标,空气污染严重等方面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重大,例如:1、自卸货车、渣土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在城区主要街道违规行驶,这种现象给城市路面造成污染,给环卫工人带来巨大的路面保洁作业量。2、因为城区内道路通行压力太大,路况复杂,人流量大,自卸货车、渣土车在城区行驶会造成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也会在城区交通安全上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方面问题。3、学生上下学、上班高峰期自卸货车、渣土车通行造成道路拥堵,具有安全隐患。4、超重超限车辆对城市道路造成的损害极大,当车辆的体超大,车身超长,车超重使得车辆的发动机的转向系统超过设定值,导致发动机的寿命缩短,使其容易造成劳损,制动不足,增加发动机发生故障的几率,进而加大对城市道路的危害,超重车辆在上下坡以及转弯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较大的推力速度对沥青的破坏,使路面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车辆超长,装载过宽,会占用大部分的车道,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运行,造成交通事故时也会因为车辆超宽造成道路的受力不平衡,使其容易因受力问题造成路面的裂断。超重超限车辆对城市道路造成的损害极大,当车身长,车载超重时,在行驶拐弯过程中,都会需要直径较大的湾道和较大的摩擦阻力,这样就会很大程度的加速对沥青的破坏,进而增加对道路的破坏程度,造成城市道路的损害。

【典型意义】

一是普及法律法规。本次处罚案件中,重型车辆未经批准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这一违法行为,城建监察大队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以案释法,从思想上重视环境保护和道路安全,知晓公路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做尊法守法公民。同时,通过当事人开展以案释法辐射至其朋友和家人,提升有关保护环境和道路安全的知晓率。

二是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为。本案中,城建监察大队通过询问,检查等方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保护了市区路面的整洁和道路安全不受侵害。

三是发挥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全面加强未经批准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等治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和处罚力度,形成了“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严厉查处”,为后续执法工作提供了指导示范作用。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