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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县市监处罚〔2025〕38号(吉木萨尔县新地乡哈皮扎百货商店)
发布时间:2025-07-01 18:22:55 来源: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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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吉木萨尔县新地乡哈皮扎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823612B                                  

住所(住址):吉木萨尔县新地乡                                

负责人、经营者:哈某某                      

2025年5月26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吉木萨尔县新地乡政府东侧的吉木萨尔县新地乡哈皮扎百货商店检查时发现,店内摆放的部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分别是:龙岩咸干花生2袋,净含量185g,一袋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一袋生产日期2024年9月01日,保质期八个月,生产分装商:龙岩市新罗区佰优食品厂;龙岩蒜味花生2袋,净含量185g,生产日期2024年9月10日,保质期八个月,分装商:龙岩市新罗区佰优食品厂;洽洽香瓜子1袋,净含量308克,生产日期20240417,保质期八个月,制造商:包头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桶,净含量:面饼+配料108克,生产日期20240702,保质期至20250101,制造商:新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福胖多味瓜子1袋,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40201,请在20240923前食用,西安市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1桶,净含量面饼+配料122克,生产日期20240425,保质期至20241024,制造商:新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宁杨清汤火锅1袋,净含量180克,生产日期20230826,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宁夏宁杨食品有限公司;秋霞烧鸡公佐料1袋,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21202,保质期16个月,生产商:重庆秋霞食品餐饮有限公司;疆晋久龙须挂面6把,净含量160克,生产日期20230925,保质期12个月,被委托方:吉木萨尔县袁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袁户香菇挂面1捆10把,净含量140克/把,生产日期2023年9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吉木萨尔县袁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乌苏小橙果(橙味碳酸饮料)7瓶,净含量465mL,生产日期20240509,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3瓶,净含量250毫升,生产日期20231106,有效期至20250505,生产商:宁夏厚生记枸杞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啤酒1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706,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对发现的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照片。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哈某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提取确认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货值金额131元。当事人未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证,不能确定上述食品来源,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查验供货商营业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案发后至今未收到危害后果报告或相关投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新地乡哈皮扎百货商店进行检查,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者哈某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进货时未索要查验供货商营业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3.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分别制作了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和身份主体的确认。

4.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拍摄了现场检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并制作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县市监罚告〔2025〕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查验供货商营业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为农村地区食品经营店,货值金额不足300元,且为初次违法,调查过程中认真配合办案人员,积极整改,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至今未收到危害后果报告或相关投诉,未造成实质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龙岩咸干花生2袋,龙岩蒜味花生2袋,洽洽香瓜子1袋,康师傅麻辣牛肉面1桶,福胖多味瓜子1袋,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1桶,宁杨清汤火锅1袋,秋霞烧鸡公佐料1袋,疆晋久龙须挂面6把,万袁户香菇挂面1捆10把,乌苏小橙果(橙味碳酸饮料)7瓶,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3瓶,乌苏啤酒1瓶;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吉木萨尔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吉木萨尔县财政局,地址:吉木萨尔县北庭路老客运站对面)。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6日